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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都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5-31

                                      丰都府办〔2020〕49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

源头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文,是指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印发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批复、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和“谁起草、谁认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应当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公开属性。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策文件,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不宜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可以公开的公文,应当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文,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文,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文,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主动公开”。

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公文;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公文,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主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文,应当删除相关内容并通过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同时附注“本文有删减”。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依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由起草单位负责提出,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提出。拟主动公开的,不得夹带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内容;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者删减后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公文起草单位向县政府报送代拟稿时,应当按要求填写“丰都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拟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者删减后公开”的,应当同步报送认定理由和依据材料;删减后公开的,应当附删减后版本。

第十二条  公文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属性审核机制,对公开属性认定情况进行逐级审核。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起草单位提出的公开属性和认定理由进行审核把关。未附审核表,未标注公开属性,公开属性认定不准确,未按要求说明认定理由或者未提交依据材料的,予以退文;经审核无误的,在“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稿纸”(以下简称拟稿纸)“是否公开”栏填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公文印制时,应当按照审定的公开属性,以附注的形式标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者“此件不公开”。

第十五条  认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对外发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在《丰都县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第十六条  认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文件时,公文起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次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审核表及相关依据材料应当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随同公文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主动公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变更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后予以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相关公文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要求公文起草单位核实后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报审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开展定期抽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因公开属性认定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的,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扣分。

第二十条  对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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