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
第二条 申报对象。本县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全县范围内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中牺牲的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在全县影响较大,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为纪念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县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未按规定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报批程序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申报。
第三条 申报内容及所需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含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以及现状照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材料和维修保护情况;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褒扬教育作用发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评定标准。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有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清净;经常性开展祭扫活动和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评分细则详见《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附件2),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勘察考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实地勘察考评。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三)审批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备案。烈士纪念设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准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备案。
第六条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
附件1
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基 本 信 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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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级别 |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否 |
国防教育 基地级别 |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否 |
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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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旅游景点 级别(线路) |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否 |
列入文物 保护范围 |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否 | |
建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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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护 标志 |
□是 £否 | |||
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 |
纪念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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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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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设施情况及 数量 |
纪念堂(馆) 座 纪念碑(亭) 座 纪念塔(祠) 座 纪念塑像 尊 烈士骨灰堂 座 烈士墓 个 其它 |
历史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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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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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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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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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区预留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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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保护范围 |
□是 □否 |
安葬烈士 人数及著名烈士 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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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情况 |
□是 □否 | |||||
不可(可)移动文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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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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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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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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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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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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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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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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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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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经费 |
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 算 |
□是 □否 |
本级财政补助 工作、维修改造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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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支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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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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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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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获表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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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
考评 项目 |
序号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测评方式 |
考评 得分 |
一、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维修保护 (30分) |
1 |
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
5 |
1.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得2分; 2.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得1分; 3.设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得2分。 |
查阅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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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
5 |
1.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的得1分; 2.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修缮工作落实到位的得2分; 3.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1分; 4.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1分。 |
查阅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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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调有关部门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
4 |
1.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得2分;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建筑物的得2分。 |
查阅台账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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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
2 |
1.岗位设置合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日常工作制度的得1分; 2.配有讲解员(专职讲解员或志愿讲解员)的得1分。 |
查阅台账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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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
4 |
1.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引导提示标志明晰的得2分; 2.对外公布开放时间的得0.5分; 3.服务用房和设施齐备的得1.5分。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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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烈士墓区要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式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
4 |
1.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的得1分; 2.烈士墓形式统一、用材优良的得1分; 3.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的得1分; 4.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的得1分。 |
查阅台账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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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要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
5 |
1.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的得2.5分; 2.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褪色、脱落的得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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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纪念广场位置设置合理、面积适中、地面平坦整洁。 |
1 |
设有烈士纪念广场,能较好地满足集体纪念烈士活动需要的得1分。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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