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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5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23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5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23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23号)

申请人:范一斌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范一斌,男,19583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双龙镇双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690H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麟,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责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龙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4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49日受理。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双龙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1227日,申请人采用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关于请求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申请”。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对范一斌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耕地强制托管的由来。因范一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耕地已经撂荒2年以上且经过发包方通知后仍然不复耕复种,又不愿将撂荒耕地经营权流转,发包方对范一斌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的耕地予以强制托管。

二、双龙镇政府不具有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法定职责。1.因范一斌承包经营户不同意对承包耕地强制托管,于20231227日通过邮寄形式向双龙镇政府提出关于请求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申请 双龙镇政府于202412日收到。15日上午,双龙镇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经过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系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龙镇政府也组织进行了调解,未能协商一致,范一斌承包经营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双龙镇政府不具有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三、范一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范一斌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耕地被强制托管,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龙镇政府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双龙镇政府也不具备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法定职责,其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1028日,丰都县双龙镇梨子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并送达给范一斌。该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你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撂荒承包耕地,经发包方书面告知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后,仍未复耕复种,且未将撂荒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由发包方依法对你承包耕地经营权进行强制托管。发包方强制托管承包方承包耕地经营权的耕地位于梨子园村3社瓦厂坝。

20231227日,范一斌通过邮政快递向双龙镇政府提出“关于请求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申请”,双龙镇政府于次日签收该邮件。202415日,双龙镇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丰都县双龙镇梨子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57日登记成立,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事实,有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关于请求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申请、邮政快递单、会议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机制,申请人应通过自行协商,请求协调,不愿协调或协调不成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化解纠纷。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双龙镇政府收到撤销申请后未书面告知受理情况,构成行政不作为,从而要求双龙镇政府依其申请履行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法定职责。丰都县双龙镇梨子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通知,强制托管了申请人的承包耕地,从而引发纠纷,该纠纷属于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解决机制解决相关纠纷。双龙镇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调解,但未能协商一致,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龙镇政府在本案中不具有撤销《承包耕地经营权强制托管通知书》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双龙镇政府的职责范围,双龙镇政府未予书面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范一斌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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